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29 09:10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8-005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8〕001-政府办001 白政办发〔2018〕28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3-29 09: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白河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公路交通、水利建设、扶贫、移民、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农业示范(园)基地建设、以工代赈、民政福利等项目;

(二) 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捐款项目;

(五) 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 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他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县本级或镇村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县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白河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由白河县审计局统一进行管理。

县审计局是白河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县级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县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超过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审核。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投资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概预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或阻碍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出具委托函,建设单位据此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县审计局负责对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审核考核。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白河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局,同时建设单位应向县审计机关报送相关工程资料。

第九条  应纳入审计而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对1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项目工程款80%后,应根据审计机关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条  公共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报白河县审计局备案核查。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与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2年9月19日印发的《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白政办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