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和网络新闻稿件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03-08 11:30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和网络新闻稿件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8-005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办字[2014] 11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3-08 11:30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白河县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和网络新闻稿件审核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白河县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和网络新闻稿件审核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和网络宣传管理工作,促进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特制订如下制度。

白河县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制度

第一条  网络舆情回复办理范围为县内外网站、论坛、博客、贴吧、微博等网络媒体中涉及我县的各类舆情信息。

第二条  各镇、各部门是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涉及本单位网络舆情的回复办理工作。

第三条  白河县政府门户网“县长信箱”、“咨询投诉”等栏目的舆情信息,由县信息中心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按时回复办理。县外网络媒体中涉及我县的舆情信息,由县网信办编发《网络舆情告知函》,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回复办理;涉及重大网络舆情的,由县网信办编发《网络舆情信息》和《舆情快报》,呈送县委、县政府领导阅示。

第四条  涉及反映各镇、各部门有关工作的网络舆情,相关责任单位应落实专人办理网民反映事项,拟定回复内容,报送转办单位进行初审,经县级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回复;涉及全局性重大网络舆情的,经县委办、政府办主任审核签字,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的网络舆情回复办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回复办理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涉及重大舆情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回复,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在72小时内进行正式回复或后续补充回复。

第六条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定期对网络舆情回复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逾期不回复或回复办理不力的进行跟踪督办,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白河县网络新闻稿件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  网络新闻稿件包含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

第二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网站发布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各镇、各部门向县政府门户网、宣传网、党建网、党风廉政网等县内主要网站报送的新闻稿件,在撰稿人认真校对无误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县内各主要网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各镇、各部门向市级以上(含市级)网站报送的新闻稿件,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涉及敏感、负面、重大问题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四条  涉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稿件,须报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联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镇、部门网站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条  涉及中省市领导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稿件,报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涉及全局性重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等新闻稿件,经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涉及县内突发事件和影响重大的新闻稿件,经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网站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编发未经审核签字的新闻稿件,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涉密文件,对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网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镇、各部门政务网站要建立健全新闻稿件审核备案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宣传部定期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备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