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5-11 15:50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6-042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6﹞005-政府办 002 白政办发〔2016〕39 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09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5-11 15:5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已于 2016 年3月21日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5月9日
    白河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升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落实中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工作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证件齐全,且上一年度年检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扶持、激励引导、扶优促强”的原则,不断提升办园质量。
    第四条 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以资金补助、师资援助等方式实施。
    第二章 资金补助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落实了国家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的民办幼儿园,享受保教费补助。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的贫困学生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由幼儿园兑付给贫困生。
    第六条 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按下列条件及标准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一)按幼儿园类别补助。根据《安康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标准》,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定级,按照等级类别以核定的适龄幼儿总数对幼儿园予以补助:一类园(市级示范幼儿园)300元/生/学年;二类园 200 元/生/学年;三类园 100 元/生/学年。
    (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被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的,在享受省市专项奖补的基础上,按照 300 元/生/学年标准补助幼儿园。
    (三)学前一年全免保教费差额补助。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保教费全免政策的民办幼儿园,比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同时享受前款相应的补助。
    第三章 师资援助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权利。
    第八条 采用多种形式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师资结对帮扶,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一)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上示范课,跟班指导、培训辅导民办幼儿园教师;
    (二)民办幼儿园教师可以选择到县内公办幼儿园进行观摩学习和业务进修;
    (三)在全县公办幼儿园师资充足的情况下,通过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幼儿园进行蹲点帮扶,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将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提高教职工业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等方面。
    第十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民办幼儿园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县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民办幼儿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抄送: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县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