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zfbmxzfb--xzfbwj-2016-042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16〕56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6-06-20 17:2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确保其发挥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白河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白河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陕政办〔2015〕69号)及《关于印发安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5〕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环境监察责任,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现在全县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并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网格化管理实现监管督办有领导、监管任务有专人、监管责任有落实,实现生态环境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目标,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通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居中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新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镇、村(社区)为责任主体,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职责,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具体、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环境监管网格,确保全县环境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全县构建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实行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镇、村(社区)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工作,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一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监管范围为本级行政区域。政府县长为一级环境监管网格主要责任人,对县境内环境监管网格工作负总责。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下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辖区各二级网格实行“包片制”,落实包片执法人员及监管责任。
2.二级网格: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二级网格单元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机构、人员,协同一级网格共同开展监管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
3.三级网格:各镇在辖区村、社区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镇包村干部实行分片包抓。每个三级网格设置若干环保监督员协同开展工作。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各级网格内部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县与部门、县与镇、镇与村)之间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部门和部门之间、部门和镇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3.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健全环境监管数据库,实现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的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辖区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职责:一是按照“五定”要求,制定辖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二是指导、监督辖区各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明确各级网格管理职责,并对各网格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实施督查、考核;三是依法查处辖区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协调、配合县级部门依法查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故);四是做好辖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五是完成上级安排、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2.二级网格职责:一是制定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分管领导具体包片、包村人员和环境监管责任;二是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三是组织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林地山地、河道沟道、秸秆禁烧等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处理;四是按要求上报辖区环境违法信息,并配合一级网格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五是对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六是及时组织人员对下级网格内环保监督员报告的问题进行查处;七是完成上级安排、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3.三级网格职责:一是做好巡查记录,包括时间、人员、巡查区域、发现问题、查处情况等;二是向辖区村(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三是收集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网格反映、反馈;四是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向三级网格或二级网格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理处置工作;五是做好辖区秸秆禁烧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管理等工作;六是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四)网格运行
1.巡查:二、三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违规建设、非法开采、滥伐滥砍、焚烧秸秆、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和处理,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迅速向上级网格或同级网格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或接到有关环境违法情况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要迅速组织查处;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向上级和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或按规定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3.反馈:对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按要求进行公开;对下级网格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及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查处结果。
4.评价:各级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每年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县政府每年对各镇、各部门网格化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定期组织对各级网格及其责任单元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及落实环境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断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公开环境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5月)。制定出台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合理划分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职责,夯实工作措施,做到职责到部门、责任到个人。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6月-12月中旬)。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时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问题,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督查考核阶段(2016年12月下旬)。县政府组织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经贸局、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交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管理监督局、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的检查指导、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任务全面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巡查、报告、查处等网格化管理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强化网格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请各级网格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加入白河环境网格监管群,群号为:464880887)。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收集、协调解决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级网格履职和工作推进情况。三是健全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震慑力。四是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重点对网格划分、网格职责、网格推进及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违法问题查处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作措施。一是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切实保证日常工作开展。二是各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督员业务能力。三是要加快推进全县重点污染源在线、视频“双监控”工作,逐步建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数据库,大力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加强对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本行业、本系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县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对因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或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