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时间:2016-05-04 09:57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6-042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6〕004——县政府001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5-04 09:5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日前,对县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白政发〔2014〕24号)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决定,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修改6件(见附件一)、废止34件(见附件二)、失效45件(见附件三)、继续有效72件(见附件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5号)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简称“三统一”)制度,未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要求,各镇、各部门必须在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废止、失效、保留的文件目录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视为该镇、该部门没有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经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不再清理未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将县政府未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或者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公布的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5号)要求,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逾期没有修订发布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目录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