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6-03-17 16:17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CD-zfbmxzfb--xzfbwj-2016-041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6〕17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3-17 16:1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1、《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白政发〔2014〕24号)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2、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二)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

2.因调整对象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

2.主要内容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等政策精神不一致的;

3.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保留:

1.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2.程序性规定。

(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失效:

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

2.已过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不超过2年);

3.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清理时限

即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

四、清理责任

1、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牵头,相关责任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2、镇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

五、工作要求

1、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初步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附件一,各责任单位只填写本单位部分),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征求其他单位意见后,填写清理意见反馈表报县政府办。

2、镇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各部门负责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的文件,必须在清理时限内完成修改,并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白政办发〔2015〕15号)要求向社会发布修改后的文件。各镇、各部门在清理工作完成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废止、失效、保留的文件目录,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废止、失效、保留的文件目录(附件二)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视为该镇、该部门没有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行政管理、优化市场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成后,不再清理未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将未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2.白河县××局(镇)废止、失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白河县人民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