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补助兑现暂行办法》和《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补助兑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12 23:26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补助兑现暂行办法》和《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补助兑现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5-038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5)007-政府办003 白政办发〔2015〕64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9-12 23:2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补助兑现暂行办法》和《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补助兑现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

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补助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陕南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深入、健康、全面开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危居户、特困户的住房困难,根据《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11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安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陕南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原则;二是坚持突出集中安置、危居户和特困户优先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补助对象﹞居住在自然灾害(地质、洪涝等)影响严重、发展条件差、经济收入来源少、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区域的农户均可作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对象新建或购买符合要求的房屋,且实际搬迁入住,经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相应补助。符合进城(镇)落户条件的农户也可作为搬迁补助对象。

第四条  ﹝安置类型﹞避灾扶贫搬迁分普通搬迁户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特困户安置、危居户安置三种安置类型。

(一)普通搬迁户安置。普通搬迁户安置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类型,鼓励集中安置,严格控制分散安置。

集中安置是指搬迁户在“11135”规划区中心区(即县城、集镇、新村社区的中心区)或者县政府认定的其他集中安置点购买(新建)手续齐全、质量合格的房屋。

分散安置分以下四类:一是在“11135”规划区中心区外辐射区内的分散安置户;二是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退出承包土地(简称双退出)的农民进城(镇)落户对象;三是在白河县境以外购买房屋并主动腾退宅基地和承包土地且将家庭户口迁出的迁出户。四是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集中安置且经过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分散安置户。

(二)危居户安置是指在县政府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搬迁安置。

(三)特困户安置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政府免费提供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住房供特困户居住。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照搬迁类型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同一搬迁对象只能按一类补助标准享受一次搬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一)普通搬迁户安置。集中安置按每户4.5万元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增加5000元上楼补助。分散安置按照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危居户安置。搬迁至“11135”规划范围内的,按5.5万元/每户的标准予以补助,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每户增加5000元上楼补助。因特殊原因不能搬入“11135”范围内的,按特困户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三)特困户安置。特困户安置按5.5万元/户的标准预算建设安置房;实行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增加5000元上楼补助。

第六条  ﹝认定程序﹞严格实行“三上三下、三级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即本人提交申请→村初审张榜公示后上报→镇政府检查审核→签订搬迁协议→镇张榜公示后汇总上报→县统筹办张榜公示、向镇政府反馈后确认。张榜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检查验收﹞县统筹办负责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和细则,各镇政府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一)搬迁时间以搬迁户入住时间为准。本办法执行前已搬迁入住的搬迁户未申报或未兑付搬迁补助的按搬迁时的补助标准执行。本办法执行后搬迁户须在搬迁当年申报,当年检查验收。

(二)搬迁后居住条件无明显改善,即搬迁至县政府不认可的区域以及公路沿线之间、新村社区之间、集镇之间的平移搬迁不予检查验收;购买(新建)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检查不予认可。

(三)跨镇搬迁的由搬出镇对资料审查合格后,联合搬入镇共同检查验收,并分别在搬出镇和搬入镇张榜公示,无异后报县统筹办审定。

第八条  ﹝补助兑付﹞普通搬迁户安置由县统筹办按照相应兑付标准直接兑付到户;购买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房屋的搬迁户的搬迁补助,也可直接拨付给房屋代建商抵扣购房款(由代建商向搬迁户出具搬迁补助资金收据)。危居户安置由镇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县统筹办统一兑付。特困户安置补助分别由县统筹办和扶贫局负责用于特困户建房。有大型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点的村由县统筹办负责建房安置特困户;其他村由县统筹办拨付给扶贫局统一建设小型安置点安置特困户。

第九条  ﹝资金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搬迁补助资金兑付情况从严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搬迁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新规适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中、省、市出台新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规定的,县政府及时修改调整本办法。

第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219日(农历2015年正月初一)起施行。本办法由县统筹办负责解释。

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补助兑现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鼓励搬迁群众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土地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201111日至2015219日(农历2015年正月初一)前已经享受了陕南避灾扶贫搬迁补助的搬迁户。搬迁时间以兑付搬迁补助时间为准。

第三条  ﹝补助标准﹞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的搬迁户,从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县政府印发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准)迁出的按2.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户,按1.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认定程序﹞搬迁户提交书面申请,自行将原房屋拆除恢复成耕地,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缴注销,提供旧房拆除前后照片,由镇政府审核验收后,报县国土局核定,由县统筹办按相应兑付标准直接兑付给搬迁户。

第五条  ﹝时限要求﹞搬迁已满三年的搬迁户,在201628日(农历2016年正月初一)前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助;超过时限未落实、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搬迁未满三年的搬迁户,搬迁三年内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的,可申请相关补助;未落实、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2015219(农历2015年正月初一)以后的搬迁户,按《白河县避灾扶贫搬迁补助兑现暂行办法》执行,不再享受“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补助,但须与镇政府签订三年内拆除旧宅并交回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新规适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中、省、市出台新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219日(农历2015年正月初一)起施行,本办法由县统筹办负责解释。

送: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驻县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