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07 23:24作者:佚名来源:县财政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5-037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5〕005-财政局001号 白财字〔2015〕64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3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5-06-07 23:24

各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河县财政局   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6月3日


 


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为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稳定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安康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安教发〔2015〕16号)精神,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现就发放范围、对象、补助标准、程序等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学校范围及区域划分
    除县直学校、幼儿园、教育单位等城区学校以外的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
    按照农村学校与县城的距离远近、交通路况差别、校园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将学校划为三类区域。
    1.一类区学校:初小、教学点(含乡村公办幼儿园)
    2.二类区学校:完全小学(含幼儿班)
    3.三类区学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中心小学、农村中学
    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审批、拨付程序
    一类区学校及幼儿园教师每人每月300元;二类区学校及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三类区学校及幼儿园教师每人每月100元。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县财政预算到校,学校造册报县教体局、财政局审核,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各校按月随工资统一发放,打入个人工资账户。
    三、工作要求
    1.借出教育系统的人员均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育系统内借调教师以实际工作地确定是否享受生活补助,如工作地在上述区域内,则按相应区域标准享受生活补助,不在上述区域则不享受生活补助。
    2.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按受援学校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3.生活补助坚持“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凡教师调离享受生活补助区域的学校以及退休后生活补助自然取消。
    4.特岗教师和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生活补助。
    5.病事假(法定、工伤假除外)满一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
    6.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学校,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7.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