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5-06-08 23:22作者:佚名来源:县发改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5-037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5〕004-政府办002 白政办发〔2015〕34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4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5-06-08 23:2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

 

 

白河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及安康白河“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的“四上”企业。

第三条    “四上”企业培育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涉及交通运输、信息传输等10大行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居民服务、修理、文化、体育、娱乐等服务业下延到500万元)。

第四条    培育管理工作在县第三产业发展和“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县发改局牵头制定“四上”企业年度培育工作计划。

县经贸局负责培育规上工业、限上批零住餐业企业。

县住建局负责培育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业企业。

县药监局协助培育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县工商、质监、交通、住建、教体等部门负责培育本行业领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其他部门结合单位职能具体抓好年度计划落实和协调配合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牵头部门抓好本辖区的“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每年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摸底,将有潜力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加强培育,指导达到标准的培育对象完善证照、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县统计局录入网报管理系统,经市以上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包抓单位配合牵头部门指导入库企业做好联网直报和运营监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四上”企业及具有潜力的培育对象,给予重点扶持。

(一)包抓帮扶。落实包抓帮扶单位,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由县级领导包抓,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措施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需报省市审批或认证的由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协助办理。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保障良好的创业、建设和经营环境。

(二)项目扶持。相关部门申报争取陕南循环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物流商贸、基地建设等项目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各镇各部门编制行业或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兼顾企业发展需要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通讯、绿化美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积极整合捆绑项目资金组织实施。

(三)财政支持。积极向省市推荐“四上”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争取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拓宽销售渠道。县财政投入的招标采购,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竞标。

(四)税费减免。企业升级转型或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五)资源配置。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规划布局、市场准入审批给予优先保障和支持,建设用地、用水、用能等指标予以重点保证。

(六)金融服务。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健全银企联系机制,激励金融机构扩大授信额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介企业或项目,吸引县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或投放信贷资金。财政资金支持的授信担保、贴息贷款重点扶持“四上”企业。

第七条    对当年新培育、纳入国家“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入库奖补。对已入库的“四上”企业,根据企业促进就业、带动农民增收成效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奖励。

第八条    对“四上”企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县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年终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统计、经贸、住建、药监等部门提出奖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

第九条    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发改、统计、住建、药监等部门配合,定期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纳入部门年初预算。

第十条    将“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列为各镇各责任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红皮书”考核,年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工作要求,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