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12 16:27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xzfbwj-2014-018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4〕32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3-12 16:2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白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6

白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3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政发〔201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在常务副县长直接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县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依法督查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归口办理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及全县综合性会议等所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中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需要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需由有关单位、部门答复、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六)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 列入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中已明确要求督查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督查;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一般由联系各口主任(副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督办,需要交由县政府督查室督查的,由各口主任(副主任)与督查室衔接立项;县政府督查室对所有需督查的事项要建立督查台账。

(二)交办。县政府督查室将立项督查的事项以《督查工作交办单》的形式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中已明确了办理事项和承办单位的不再另发交办单)。需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应按要求和时限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向县政府督查室反映,由其协调或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处理。

(四)催办。《督查工作交办单》发出后,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督查事项的轻重缓急,适时采取电话催办或书面提醒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对重大事项,实行跟踪督查,直到办结为止。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县政府督查室如实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反馈材料要客观真实,事实清楚,文字简洁;反馈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审核。县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领导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明确批示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继续进行跟踪督查。

(七)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大型综合性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办理情况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分别以《督查专报》、《督查通报》进行专报或通报。

(八)销号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在台账中销号,注明完成办理情况及日期。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政务督查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电话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文件纪要发出后,采取电话告知、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查。对重要事项直接到承办单位进行实地查看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直接派人现场进行催办,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三)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开展督查调研,不间断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四)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县政府督查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明察暗访、抽样督查等方法开展督查。

第七条 督查时限

(一)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确定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办理承办事项并书面报告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县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及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文件中涉及全局性工作事项,实行月、季度督查制度,承办单位必须在月末、季末报告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时限办理,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进展情况,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上级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交办单后,有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按相关制度要求办理,应每日反馈动态信息,办结后上报结果。

第八条 县政府将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县各单位年度考核范畴,实行扣分制,各单位起始分为100分,依据《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白办发〔200864号、《白河县重点工作“三色”督查办法》白办发〔201291号文件扣分。县政府督查室做好日常督查事项扣分登记工作,年终进行总评,以文件形式在全县通报,并抄送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纳入对镇、部门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