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bhxzfhcxjsjcgzfj/2024-0019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住建发〔2024〕82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8-20 16:29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白河县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河县监管支局、国家税务总局白河县税务局:
为规范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房〔2016〕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存量房(二手房)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查验房屋状态(是否抵押、查封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范本)。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项和付款方式。
(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方式(全额付款或按揭贷款)、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三)存储交易资金。买房人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一次性把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把全部购房款分期存入监管账户。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先由放款单位对买方当事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后由买方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尾款由放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后放款存入监管账户。
(四)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凭证在县政务大厅一楼网签备案窗口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五)缴纳税费。经税务部门审核后,足额缴纳税费。
(六)买卖双方持网签备案合同、完税证明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七)划转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当事人持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出具《存量房(二手房)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监管银行见通知书后,及时将监管资金划转到卖方。
(八)监管协议解除和资金退回。对交易双方终止交易行为的,应由双方根据交易进账情况向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提出申请,退回监管资金。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交易成功,连同购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交易没有达成,连同购房款一起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二、强化监管,明确各方职责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贷款利率低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与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多个账户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二)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运营规范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监管银行违反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的,监管部门按照监管协议要求监管银行整改,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金融主管部门处理。超前超额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导致发生经济纠纷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予以公开通报。
(三)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应及时全额放款存入监管账户。对申请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全额放款存入监管账户。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贷款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查处,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查验转移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六)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负责对交易房屋进行查验,符合正常交易条件的房屋方可交易,为买卖双方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并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出具存量房(二手房)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
(七)县税务部门负责对存量房交易税费核定和收缴。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