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委组织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zfbmssthjjbhfj/2024-0054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保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15:49 |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白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白办字〔2021〕20号)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结果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并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按职责落实《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会同主管部门调整考核指标任务,将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和县委、县政府决策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考核要求纳入各镇和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对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镇和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4.按干部管理权限,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县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