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zfbmssthjjbhfj/2024-0049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保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15:40 |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单位依据《白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白办字〔2021〕20号)和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1.负责研究、修改、审查、报批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县级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答复有关法规问题的询问和请示。督促有关方面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2.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3.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对涉及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有关县情民意,撰写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5.调查全县贯彻实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全国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6.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环保咨询专家,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