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zfbmssthjjbhfj/2024-0050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保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15:45 |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单位依据《白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白办字〔2021〕20号)和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隐患。
3.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4.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地贫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金融、保险等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组织对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7.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督性监测和预警能力。配置与生态环境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能力,保障一线执法车辆,配备执法服装、设备,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8.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保障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物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依法妥善处置因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及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引发的聚集维权、群体性事件。
9.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活动。
10.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1.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12.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14.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