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24 11:28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23-006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2-24 11:28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陕政发〔2016〕21号),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2〕176号)和《安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司发〔2022〕70号)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厘清工作职责
(一)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相关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我县制定的细化量化规定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便于行政机关适用和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一经向社会公布,其所有执法行为必须受此约束。行政裁量权基准如有修改、废止,相关信息要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
(三)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省政府意见》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类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相应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省政府意见》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涉及行使行政裁量权且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应行政案卷应当载明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情况,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调整纠正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制定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及时向制定机关反映。
二、把握重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范围。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均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省政府意见》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合理的细化量化规定。
(二)准确把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必须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白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白政办发〔2019〕96号)等规定,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不得法外增设裁量条件、因素,不得法外设定裁量阶次、幅度和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便于执法人员执行、易于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理解。
(三)准确把握行政裁量权基准法律效力。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内、对外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有权利知晓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属于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审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适当的重要依据。
(四)准确把握行政裁量权基准落实要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涉及行使行政裁量权且有可执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其适用情况列入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内容,列入案件内部审核内容,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进案卷、进决定。
三、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要求高、法律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事关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工作任务、明晰质量标准、确定责任人员,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改革重点任务,不错位、越位、缺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等规定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对执法领导、指导、监督、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制定、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人员的培训,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突出培训的专业性、实务性、实效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为高质量推进我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2023年6月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至少组织2次专题学习培训。
(三)健全执法制度。各镇、各部门要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质量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指导等制度,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司法局及各镇、各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要深入研究业务,切实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的日常专业指导、监督能力和力度,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大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落实、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同时评估、通报。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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