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定背景
白河县2008年结合当时中省市关于五保供养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制定了《白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08〕3号),截至目前已有14年未进行修订,其内容与现行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已不匹配,为做好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修订完善《白河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74号)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
4、陕西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DB6109/T 274—2018)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白河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共七章37条:一是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含义、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等;二是入出院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入出院条件及信息档案建立内容;三是院务管理共十二条,主要明确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院长职责、工作人员聘用、福利待遇、服务内容、院务经济等;四是财产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敬老院资产归属、财务管理、特困人员自有资产的处置;五是安全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消防、食品及日常安全的要求;六是法律责任共三条,主要明确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供养人员违反规定类型及处理;七是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办法》实施起止时限。
四、文件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原《白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