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8 15:12作者:佚名来源:县民政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22-002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22〕004-政府办003 白政办发〔2022〕4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8-18 15:1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白河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白河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陕西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DB6109/T 274—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县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敬老院的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委托审计机构定期对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县中心敬老院进行直接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其举办的敬老院,定期到敬老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协助敬老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时常关注集中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重大节日看望慰问供养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供养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卫健局负责敬老院医务科室的建设指导,加强医务人员对常见病的预防、治疗和疾病救治等方面培训;各医疗机构建立救治绿色通道,为供养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县医保局负责做好供养人员医保基金缴纳和医疗费用的报销;县审计局按照县民政局的委托依法加强对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公司负责敬老院有线电视的安装、收视维护;县教体科技、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电信、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敬老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原则;

(三)院务公开原则;

(四)入出院自愿原则。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敬老院提供无偿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入出院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必须接收符合入住条件的供养人员,无故不得拒绝;不具备相关治疗、护理能力的,不得接收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人员。

第七条 供养人员申请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应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其本人申请,或照护人、村委会代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批准后,组织供养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可以入住的,由敬老院与供养人员、照护人(分散供养期间的照护人)、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对供养人员财产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后需由服务人员健全个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名下所有存折及银行卡原件;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原件;

(六)亲属联系人登记表,包括联系方式、住址等。

第九条  供养人员应当服从敬老院管理,根据身体情况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供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镇、村接回实行分散供养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

(二)不服从敬老院管理,经常与其他供养人员无故吵闹、打架,不适合集中供养的;

(三)其他不适合集中供养的。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行为规范、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值班请假等管理制度并公开上墙;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构建依规依纪依法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二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管会),实行院管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管会成员从在院供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由7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院务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敬老院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敬老院财务管理情况;

(三)监督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敬老院内部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供养人员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内部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县中心敬老院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院长配备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镇敬老院院长由镇人民政府从政府机关正式干部中任命,副院长由各镇从敬老院服务人员中选任。敬老院实行法人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院务工作计划;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督促服务人员主动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抓好院内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六)“三清一报告”制度,每日开展自查巡查,召开院民例会,当日矛盾当日化解、当日问题当日整改,做到服务规范化、监管信息化、推进常态化。

第十四条  敬老院要根据需要和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互帮互助)、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文化娱乐等小组,开展好院务管理和活动。

第十五条  敬老院服务人员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具体按照《白河县敬老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白民发〔2016〕17号)执行。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36号)及白河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做好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白民发〔2019〕393号)执行。

第十六条 敬老院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主要用于补充供养人员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敬老院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对于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供养人员,要根据劳动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定期组织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膳食服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供养人员身体条件的膳食

(二)生活用品: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零用钱

(三)照料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提供分级护理服务做好监护工作

(四)诊疗服务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设立医务室,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医护人员,为供养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暂无条件设立医务室的,可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开展签约合作,为供养人员提供疾病预防、诊治、康复、护理及临终关怀等一体化服务

()精神慰藉: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康复、文化体育活动,给予精神慰藉

()保洁服务:做好供养人员餐具的日常消毒工作,定期清洗其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卫生

()教育保障:供养人员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的,敬老院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教育。

()丧葬服务:供养人员死亡后,敬老院要及时告知其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死亡证明。由敬老院按照殡葬政策相关规定从简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白河县特困供养人员一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敬老院严格按照“七无标准”强化管理服务,即:人员清点无差错、地面干净无污渍、墙面整洁无污染、门窗洁净无灰尘、设施完好无损坏、物品有序无乱放、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二十条 敬老院在提供供养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

(一)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免缴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敬老院的医疗室,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民用标准,并给予适当优惠;

(六)敬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建设和发展时,享有以下支持:

(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安装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话等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三)敬老院自用的土地、房产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敬老院提供的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法扣除;。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制定奖惩考核办法,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三年考核居末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国有资产。县中心敬老院资产由县民政局管理,镇敬老院资产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将资产用作抵押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经费、物资、膳食、生产经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与供养人员同灶并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或县中心敬老院每月将供养人员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供养资金。划拨供养资金应全部用于供养人员的吃、穿、住、医、教等日常支出,在确保供养人员吃、穿、住、医、教等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累计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可统筹用于敬老院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镇敬老院财务经费实行报账制度,由敬老院向镇政府按月报账支出;县中心敬老院财务经费实行院长审批制。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大额开支应经院管会讨论同意,报举办单位审定。

第二十八条 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生产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其个人资产管理和处理按照《白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白民发〔2021〕141号)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供养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每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及时排查院内设施设备、地质灾害、防洪度汛、房屋等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迅速整改并做好记录。

县民政局每季度到敬老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各镇分管领导和民政干部至少每周到敬老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镇主要领导至少每月到敬老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敬老院应当强化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必须做到:

(一)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

(二)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服务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

(三)电器设施设备应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用电,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院内不得存在裸露电线,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烤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四)房间物品及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不得堆放其他杂物,严禁供养人员私自开火做饭,严禁供养人员在室内吸烟,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做到:

(一)不得使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每年体检并取得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厨房操作间及食品储藏间应安装“三防”设施,食品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服务人员进入。

(三)严格执行食品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鼠、虫害。

(四)建立食品进入登记索票索证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坚持每餐食品48小时留样,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强化日常安全,杜绝人员意外伤亡事故,必须做到:

(一)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不具备相应治疗护理条件的敬老院,应及时将新发现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

(二)加强菜刀、柴刀、斧头、农具等工具管理,禁止供养人员私自使用或拥有。

(三)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医务人员应当为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配送药物;

(四)坚持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禁管理,供养人员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安全人员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供养人员集体外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歧视、虐待供养人员或者未尽到管理和服务责任,导致供养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敬老院逾期不纠正的,建议任免机关对负责人予以免职;对供养人员造成财物损失的,由敬老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任免机关对敬老院负责人予以免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供养人员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歧视、辱骂、殴打、虐待供养人员的;

(四)盗窃、侵占供养人员或者敬老院资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供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敬老院规定,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供养人员财产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接收社会托养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原《白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08〕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baihe.gov.cn/Content-2451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