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8-29 03:10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9-002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8〕007-政府办004 白政办发〔2018〕88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8-29 03: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8月25日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8月28日

白河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陕西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陕发〔2017〕18 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安发〔2018〕10 号),支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树立质量品牌发展意识,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办法受奖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以下奖项及奖励标准:

(一)产品质量奖励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获得“陕西省质量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陕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获得“安康市政府质量奖” 集体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安康市政府质量奖” 个人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安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组织完成“无公害农产品整县环评”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审通过的,减半奖励。

(二) 工程质量奖励

1、获得“鲁班工程奖” 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长安杯”工程质量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兴安杯”工程质量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市级水利示范工程”和“市级交通优良工程”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服务质量奖励

 1、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 级、AAA级旅游区(景点)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

2、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

3、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名镇的镇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乡村旅游示范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水利风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

(四) 商标品牌奖励

1、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场主体,每个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

2、自主完成商标注册并正常使用一年以上的市场主体,每个商标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

4、认定为“陕西省服务名牌”、“安康市服务业特色品牌”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复评通过的,减半奖励。

5、组织完成“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组织完成“陕西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相应示范区体系内获得商标品牌的市场主体,按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6、组织完成创建国家“质量强市示范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要求组织完成创建国家“质量强市示范县”相应“示范点”的市场主体,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

7、组织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和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复审通过的,减半奖励。

8、组织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7.5万元;按要求组织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相应“示范点”的市场主体,分别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1.25万元。

9、组织完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核准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组织完成“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申报核准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被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的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被评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 认证认可奖励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职业健康体系认证(ISO18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绿色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市场主体,按认证品种个数计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3、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电子追溯体系并通过验收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标准化奖励

1、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陕西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或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主持完成相应标准修订工作的单位或市场主体,按照前述额度减半奖励。

2、获得 4A 、3A 、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0 万元、5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 2万元;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并在当年监督检查中被证明严格执行相应标准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七)知识产权奖励

 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四条  同一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同种奖项或者获得不同主管部门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产品)在不同年度先后获得不同级别的同类奖项时,先获得低级别奖项,后获得高级别奖项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项,后获得低级别奖项的,不再对低级别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按每年30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至1000万元。

第六条   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奖项奖励:

(一)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白河县质量品牌奖项申请表》,并提供申报奖项有关批准文件或受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相关奖项进行审核。

(三)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拟订获奖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定。

质量品牌发展奖项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奖项的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获奖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获得质量品牌发展奖项的市场主体,在获奖当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奖励资金: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质量问题被曝光并查实处理的;

(四)产品在监督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第九条  教育质量奖励由县教育体育局参照本办法另行拟订,经县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以前制定的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废止。


附件:白河县质量品牌发展奖项申请表

白河县质量品牌发展奖项申请表


单位(个人)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奖励项目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申报理由

(附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年 月 日


质量发展委员会

办公室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抄送: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县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