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xzfb/2017-0029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7〕017-政府办005 白政办发〔2017〕123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0月30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11-01 09:03 |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白河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防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含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追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过必究、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县镇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为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责任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撤销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资格等。政纪处分按照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问责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需要实施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监管机构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属的食品检验机构及其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追究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或者人事任免机关在做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申诉,对申诉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再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或者人事任免机关负责办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