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xzfb/2017-002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7〕013-政府办003 白政办发〔2017〕67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6月1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06-14 16:5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白河县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审计整改力度,根据《审计法》、《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0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 县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县政府报告一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安排部署、审计整改等审计工作。
重要审计事项由县审计部门建议县政府召集县监察、编办、发改、人社、财政、经贸、政府督查室等有关单位及当年被审计的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县纪检、组织和检察院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审计整改的督查工作,每半年通报一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审计部门。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强化预算管理和约束,理顺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时采取暂停拨付、扣减和收回等措施。
县发改、住建等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等,对需要清理、调整、补办手续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税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完善相关税收规章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以及违规经营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监察、人事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涉及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县审计部门应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审计问题清单整改台账,进行销号管理,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
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对县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损害国有资产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及时督促相关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审计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
县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县审计部门移送的需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相关人员或其他事项,及时进行处理,落实到位。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及处理计划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按要求自行纠正审计事项情况、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要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重视、不及时、走过场的行为,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要加大依法审计力度,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公告,加强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促使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