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04 10:29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6-099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6〕115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12-04 10:2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白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力度,着力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县、镇两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镇政府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工作目标
    深入持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配合、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底,全县0-16周岁留守儿童“一人一档”建档率达100%,并全部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四、责任分工
    1.强化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村(居)委会和学校要准确掌握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的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加强留守儿童父母、教师或委托监护人之间的联系。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父母、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强化落实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扎实做好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受委托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要专人进行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爱保护。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联络沟通提供便利条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知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强化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县教体局:督促指导各镇和中小学校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严格落实13年免费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强化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工作,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综合能力。协调公安部门在中小学建立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制度,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与校长、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定期向家长或受委托监护人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等情况,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全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确保留守儿童不失学。加强学校留守儿童管护中心建设,配备专兼职管护、辅导教师,成立学校留守儿童志愿者帮扶团队,开展“一对    一,多对一”重点帮扶活动,全方位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和管理,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环境和条件。
    县公安局:认真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题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建立健全涉留守儿童案件快侦快办机制,建立属地派出所与留守儿童家长联系制度,开展亲情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县民政局: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县发改局:要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妇女儿童之家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县司法局:结合“七五”普法工作,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普法宣传范围,切实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建立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给予经费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民政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创业就业各项奖补政策,加大对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人社局:深入宣传和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创收情况,为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家庭劳动力返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提供创业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维权、实用技术提升、保险等信息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职人员配备,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设置救助机构工作岗位。
    县住建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县农林科技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县卫生计生局: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留守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加大预防接种工作力度。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青春期健康、生殖健康、心理健康及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县综治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责任督导和追究。
    县文明办: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改善有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农村社会文化环境。
    县扶贫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开展产业扶贫、培植技能型人才。
    县金融办:推动指导各金融机构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4.强化落实群团组织职责。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少先队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县妇联会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特别是加强对留守女童的关爱保护。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心理辅导、康复、教育等工作。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性,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和倡导企业、慈善组织、志愿者团队、爱心人士等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实行 “一对一” 关爱。
    五、建立机制
    1.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加快构建全县上下衔接、条块互动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监管平台。各镇要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家庭组成、监护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每个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向县民政、教育部门报送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县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民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教育部门中小学学籍管理、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信息精准衔接。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时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由县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别制定完善全县和各镇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调度,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实时公布信息、不留盲区。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报警求助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迅速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
    4.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各镇要采取严密措施综合干预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监护人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安全宣传,增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我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特别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督促用工单位准确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留守情况。各镇要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定期对本辖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分类动态管理,特殊对象跟踪监管,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特殊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无缝对接。要会同有关部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5.落实监护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县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负其责,共同协作,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2.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落实不力,尤其是风险隐患防控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失职渎职、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对骗取、挪用、挤占、侵吞涉及农村留守儿童资金物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的检查监督,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3.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法律讲座、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要及时曝光。构建舆论引导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6月,在全县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一是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12月),由各镇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全面摸排统计辖区内0-16周岁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并组织村、校核实确认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一人一档,并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6年12月25前分别报县民政局、县教体局。由县民政局汇总形成《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并按时上报市民政局。二是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5月),各镇和相关单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对处于无人监护、重大疾病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方案要求及时落实相关措施,严厉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是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6月),各镇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长效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