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1-19 16:56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6-040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6〕001-政府办001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0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1-19 16:5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4日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白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

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全县营造尊师重教、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对公办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电教中心及其教职员工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全面发展、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先进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包括质量奖、励志奖、园丁奖。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县政府予以质量奖。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中

1.高考保位次奖。全县高考上二本线(含体育、艺术类)以上学生总人数位居全市十县(区)属公办高中第四名以上(含第四名),按上二本线人数县城高中每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1000元分别奖励学校。

2.高考综合评估奖。高考综合得分分别获十县(区)属公办县城高中、农村高中前一、二、三名的,依次分别奖励学校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高考优秀奖。高考获得全省文、理科第一名的,按每生50万元奖励其所在学校;获得全市文、理科第一名的,按每生30万元奖励其所在学校;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按每生20万元奖励其所在学校,其高三任课教师当年考核直接进入优秀档次(有违法违纪、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的人员除外),对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奖励其晋升指标。同时符合本项多类奖励的,按最高类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职业高中

1.高考质量奖。在高考中,上本科线人数的,按每生2000元奖励学校;上专科线人数的,按每生500元奖励学校。

2.技能大赛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得总成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学校,分专业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学校。

(三)初级中学

1.综合评估奖。初级中学年度考试综合评估成绩位于全县前3名的,分别按5万元、4万元、3万元标准奖励学校。

2.中考优生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考)成绩在全县前50名,且升入本县高中就读的,按每生2000元奖励学生原就读满两年的初中学校。

(四)小学

综合评估奖。小学年度考试综合评估成绩位于全县前5名的,分别按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标准奖励学校。

(五)幼儿园

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获得中、省、市教育等行政部门奖励、认可或推广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分别按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幼儿园。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政府予以教育科技创新奖:

(一)在教育部组织的科技创新类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学生所在学校;

(二)在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科技创新类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学生所在学校。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县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县政府授予励志奖:

(一)思想道德品质好,综合素质评价优良,当年高考上二本线并被高校正式录取,高考成绩名列全县理科前6名、文科前4名的学生,每生奖励1万元;高考成绩名列全县理科前7至18名、文科前5至12名的学生,每生奖励3000元;同时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学生,每生再奖励1万元。

(二)思想道德品质好,综合素质评价优良,在教育部等中央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师生,分别按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在省级教育等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师生,分别按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在市级教育等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师生,分别按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第八条 在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专任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县政府授予园丁奖,每人奖励5000元。园丁奖推荐表彰奖励的条件,由县教育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和励志奖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园丁奖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50人(专任教师不少于95%)。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专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教职员工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本单位工作表现突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制定的奖励办法应当报县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发布的有关教育教学表彰奖励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