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2024年白河县渔业资源保护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bhxnyncjxczxj/2025-0019 | 公开目录: | 涉农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2-25 15:00 |
为促进汉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按照《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2024 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计财〔2024〕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一、建设内容
组织开展1次汉江水域增殖放流活动,放流不少于15万尾,放流品种为鲢、鳙、黄颡鱼、草鱼等,以达到改善水生生物种群结构,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全县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放流品种、尾数,支持县农业农村局在汉江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1)号】确定的放流物种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9万元,运输、暂养、放流现场布置、公正等费用1万元。
三、实施要求
1、放流苗种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方式确定苗种生产单位。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水产良(原)种场,放流苗种应为自繁或者自育苗种,来源清晰,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放流苗种质量优质、符合要求。
2、苗种公证和公示。需将增殖放流活动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向社会公示。在放流过程中,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定和计数等,填写增殖放流活动记录表,存档备查,并经地方公证机构公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检疫。要加强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监管,积极配合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药残检测机构做好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检疫工作。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 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疫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执行。在确定苗种供应单位资质时,放流苗种需满足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苗种检疫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杜绝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4、增殖放流资金管理。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套取、挤占、挪用放流资金。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 22号)有关规定执行。
5、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完毕,要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财务决算说明、招投标情况、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苗种采购合同、苗种采购支付凭证、苗种检疫证明、增殖放流公示书、增殖放流物种验收交接记录、公证书、增殖放流影像资料,绩效自评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