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zfbmssthjjbhfj/2024-0065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保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16:03 |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白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白办字〔2021〕20号)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1.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生态环境设施建设。
2.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的实施,组织实施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排水、污水等相关规划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承担县城规划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3.负责统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监测和污泥规范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负责因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及其城市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4.牵头组织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指导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县城规划区以外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5.负责市政工地、老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产生扬尘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6.督促、指导各镇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加强秋冬季施工扬尘监管。
7.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
8.负责城镇燃气推广利用工程项目,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加大天然气入户安装力度,推动城镇燃气推广利用工程向有条件的镇村延伸,指导城镇清洁取暖工作。
9.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县城规划区以外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10.严肃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市政工地、老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等城乡建设领域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11.指导省、市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12.配合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13.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抛洒和焚烧冥币污染、渣土车运输污染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
14.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公共场所食品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
15.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严格执行道路每日机械化清扫2次,每天洒水不少于 5次,每周冲洗不少于2次(冲洒水车在气温3C以下或下雨天不得上路作业)及洒水同时喷雾防霾车全天候巡回作业要求。夏季、秋冬季洒水保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