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zfbmssthjjbhfj/2024-0062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保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15:56 |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白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白办字〔2021〕20号)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1.负责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生态环境重大案件。
2.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运输、收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高排放、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机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7.配合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8.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减少区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适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9.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生态环境部门取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0.严查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渣土车“跑冒滴漏”监督管理工作。
11.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2.负责城区内机动车交通噪声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庭室内娱乐活动,夜市、摊点、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音的监督管理。
13.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1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