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河县税务局 白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dqbmxcl/2022-0002 | 公开目录: | 残疾人各类项目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残联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残联发〔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3-16 15:51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驻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安财综[2016]50号)和安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驻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年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缴纳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疾人就业保障金。(安财综[2020]31号)
三、审核认定及缴纳程序
(一)审核认定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4月20日前填报《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同时报送以下送材料:
(1)安置就业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实际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证明;
(4)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发放《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
3、未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
未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2022年10月底前,到白河税务局(政务大厅一楼)按要求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