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河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27 08:25作者:白河县农业农村局来源:白河县农业农村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白河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nyncj/2022-0003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27 08:25

白河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

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安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白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县级联审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审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镇级推荐、县级联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营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2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所有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 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总额30万元以上。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3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食用农产品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业,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主要包括:

(一)白河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信息表;

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复印件;

3.合作社成员名册(须加盖公章)、成员账户,上年度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和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

4.生产标准、产品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5.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等复印资料;

6.合作社上年度工作总结;

7.其它证明符合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的材料。

第八条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相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第三章 评定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至少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由县农业农村局召集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县税务局等成员单位,召开联审会议对各镇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定;

(三)对拟定的示范社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命名。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评定为县级示范合作社,每个扶持资金3万元。

第十二条 每年根据合作社培育和发展的实际确定评定名额,无特殊情况至少培育5个,已被评定为省、市级示范的合作社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三条 逐级申报,被评定成为县级示范合作社的,择优推荐创建市级示范合作社,同时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各级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和组织开展示范社运行监测评价工作时间;

(二)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报所在镇农业综合站;

(三)镇农业综合站对所辖区域县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完成监测报告;

(五)凡被举报、媒体曝光属实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示范社,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公布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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