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 ||
索引号 | zfbmxzfb/2021-006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21〕008-县政府002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9-29 17:31 |
白规〔2021〕008-县政府002
为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1.陕西省红石河森林公园;
2.国有林场五龙尖管护区;
3.国有林场天堂寨管护区;
4.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涵养区;
5.各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涵养区;
6.法律、法规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2.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后果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含苗木)受到损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封山禁牧区域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其他
1.封山禁牧区域的管护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宣传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巡逻管护,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在封山禁牧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45,县林业局电话:0915-7829750
3 .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