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30 09:26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2021年9月6日,白河县财政局印发了《白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加强过渡期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0 号)、《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21〕38 号)办法要求,“各县(区)财政局要本着加快资金拨付流程,简化资金保障手续的原则制定各县(区)管理使用办法;同时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奖补)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我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各方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是:

  (一)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除了中省市支持的使用范围以外,还可以用于以下十一个方面:农产品品牌宣传;对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当地产业的农业园区、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发展产业必要的配套设备设施;支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展农业产业;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乡村旅游业;消费帮扶;支持建立产业建设专家工作站,聘请产业技术专家;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等突发事项需要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需要巩固提升的项目; 乡村振兴示范点规划编制费;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

  (三)资金账务处理。衔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实行部门和镇分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是衔接资金的报账人,由各镇实施的项目,在各镇报账;由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在县级部门报账。

(四)资金绩效管理。按照“项目确定在哪一级,哪一级负责绩效;谁管项目,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相关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所有衔接资金项目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三、监督检查

(一)监管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其他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二)各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使用方向的监管工作,乡村振兴、发改、统战、林业和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支出报账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原文链接:https://www.baihe.gov.cn/Content-2309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