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河县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白河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21 08:05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16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首批划转了9个部门98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管分离”、“一枚印章管审批”。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改革后审批和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科学确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精神,白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定了《白河县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和《白河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公文平台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对《白河县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和《白河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

4、《中共白河县委办公室、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办发〔2019〕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白河县审管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共9条,对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作了说明,对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信息双向推送方式方法、推送时限、未及时推送信息的责任划分等作了解释,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1、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以下职责:①对已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 ②根据改革相关要求,对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减少办理环节、缩减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③建立线上、线下信息双向推送平台,便于审管信息互通共享。

2、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①相关部门不再对已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②在接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后,及时履行监管职责;③积极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如本系统或行业内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④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行业负面清单、总量控制规划、审批限制条件等与审批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⑤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审批决定明显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按工作流程及时处理;⑥将审批人员需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信息及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与沟通工作。

3、信息推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同步进行: ①线上方式通过安康智慧服务平台或部门审批专网即时推送或接收信息。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当天通过线上信息推送平台将信息推送到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迅速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当天推送的,应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推送到位; ②线下方式通过清单式资料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部门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将上周审批和监管信息统一汇总形成清单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电子公文平台互推共享。

(二)《白河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共12条,对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作了说明,对适用范围、现场联合踏勘内容、组织管理等作了解释,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1、本办法适用于划转至白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需开展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

2、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联合踏勘,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中需勘验的实质内容联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3、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当事人申请事项审批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踏勘人员和时间,同时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及要求。原则上现场联合勘察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

4、对现场联合勘察暂不符合条件但经整改后可达到审批标准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书》,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二次踏勘,二次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经二次现场联合踏勘仍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baihe.gov.cn/Content-2286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