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七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时间:2021-07-26 17:35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七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索引号 zfbmscjdglj/2021-002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7-26 17:35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七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白市监处字〔2021〕48号

白河县冷水镇晋珍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白河县冷水镇晋珍商店(周晋珍)

 

 

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康师傅泡椒竹笋鸡面”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另有“苏菲弹力贴身卫生巾”等产品均已超过限用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失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分期履行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2

 

2

白市监处字〔2021〕57号

白河县冷水镇王清林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白河县冷水镇王清林商店(王清林)

 

 

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经营的双汇蒜味肠、康师傅茉莉清茶等8个品种8个批次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6

 

3

白市监处字〔2021〕58号

白河县麻虎镇家家乐生鲜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白河县麻虎镇家家乐生鲜超市(王家贵)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的梅干菜随机抽取一个批次送检,经检验,该批次梅干菜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5

 

4

白市监处字〔2021〕59号

白河县冷水镇曹庭柱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白河县冷水镇曹庭柱商店(曹庭柱)

 

 

2021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百吉猫豆香锅巴”等6个品种7个批次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6

 

5

白市监处字〔2021〕60号

白河县仓上镇时尚美购物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白河县仓上镇时尚美购物中心(王钰)

 

 

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也未能出示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2

 

6

白市监处字〔2021〕61号

白河县冷水镇陈义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失效产品案

白河县冷水镇陈义明商店(陈义明)

 

 

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伊利优酸乳”等6个品种6个批次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有“绿岛空气清新剂”等7个品种8个批次产品超过限用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失效产品。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3

 

7

白市监处字〔2021〕63号

白河县康寿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白河县康寿大药房

 

 

202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当日已售出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月2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仍未改正。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