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白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时间:2021-04-06 08:05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白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索引号 zfbmxzfb/2021-0042 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4-06 08:0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按照《安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推行实施。

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涉及目录清单中证明事项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据实提交证明材料,也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当事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的,当事人必须当场亲自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再提交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也不得再向当事人索取证明材料;当事人不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无法亲自签署告知承诺书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依法提交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当事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当事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白政办发〔2021〕24号附件1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