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xzfb/2021-0027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21〕25号;白规〔2021〕003-政府办002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4-09 15:0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发展工作,促进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能致富”,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生活,便利本县跨镇、村易地搬迁人员享受相关民生服务,根据人口登记和易地搬迁的相关政策,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易地搬迁人员实行《居住簿》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易地搬迁人员的人口登记和《居住簿》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县跨镇、村易地搬迁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的住所地址。
登记的居住地址,应当以县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搬迁人员,是指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督促易地搬迁人员做好居住登记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具体负责为易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簿》登记工作。
第六条 易地搬迁人员应当自搬入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提出居住登记申请。
本办法实施前已搬迁入住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通知易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簿》。
第七条 易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易地搬迁人员的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易地搬迁人员搬迁入住本村(社区)的时间、地点、房屋情况等进行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场打印《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交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持《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到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簿》。
第十条 《居住簿》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主页登记项目包括:户号、户主姓名、现居住地址、户籍地地址;
(二)人口登记页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曾用名、性别、出生地、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本县其他住址、血型、公民身份证件编号、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户籍地地址、何时何地居住本址、居住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易地搬迁人员首次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簿》。
第十二条 易地搬迁人员自愿将原籍户口迁往现居住地的应当注销《居住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维护“移民搬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专业采集、专业维护、资源共享”的机制,规范管理易地搬迁人员居住地信息。
第十四条 易地搬迁人员首次办理、补领、换领《居住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人口增加、死亡、户籍地变更、分户、销户等涉及《居民户口簿》相关内容变动的,依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扶持易地搬迁人员发展,增强获得感、幸福感,便利其生产、工作、生活,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