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某公司多次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但企业拒不执行停止建设。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据悉,该公司3名涉事责任人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法建筑正在拆除。
白河生态环境部门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不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乱象整治。该县印发了《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办法》、建立了《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形成了生态环境与公安、检察等刑事司法联动的格局,共同守护县域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