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xzfb/2019-005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9〕003-政府办002 白政办发〔2019〕7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9-08-29 09:2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邮政、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土地整理、旧宅基地腾退等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9)体育、旅游等项目;
(10)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1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12)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规模标准
(一)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的规模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邀请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含100)万元以上、400(不含4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含100)万元以上、200(不含200)万元以下的;
(3)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办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国内领先或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有专有技术的;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4)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一)公开招标的操作流程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依法审批后全部纳入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邀请招标的操作流程
(1)项目审批。招标人应将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县发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准并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代理机构的确定。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若委托招标代理,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按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的制作。由招标方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竣工结算及其流程(竣工结算指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发包方应当按照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款)的要求。
(4)领取招标文件。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持邀请函及相关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6)开标。招标会议由招标方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对整个招标活动进行监管。
(7)评标、定标、中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由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从省市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进行评审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县政府网站和本单位公示栏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8)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9)履约、验收、结算。中标人按照合同中约定,保质保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履约完毕后,向招标人提出验收申请。招标人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过程需邀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中标人应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提交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并经招标人初审后由招标人提交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招标人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三)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流程
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四)不进行招标也不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流程
(1)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择优选择一家符合资质要求且具有承揽该项目能力的施工单位。
(2)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的5人以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评审限价内与施工单位就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商谈结果达成一致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3)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作出书面的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提交竣工报告,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提交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及时拨付工程款。
(4)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整收集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会议记录、资质审查、公示、合同、验收等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在项目完成后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随时接受项目稽察和审计监督。
四、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发改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核准,并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对投标人投标、抽取评委、评委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结果等实行全程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前置核实,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财政部门确定。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四)县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县、镇、村级道路等交通工程类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五)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水利水电类及水库移民类交易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六)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管地质灾害等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七)县林业部门负责监管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等相关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八)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及农业综合开发类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九)县扶贫部门负责监管本系统实施的扶贫项目,并在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现场监管。
(十)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公共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情况、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一)各镇、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和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价、项目计划管理、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验收等环节制定出明确的监管制度。在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活动中,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操作流程履行职权职责,使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完善内控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内容。
(十二)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纪律要求
(一)县发改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准,或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需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责,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要严肃追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实施方案》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审批前,应落实好相关项目的资金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书作为项目前置核准要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规避招标直接发包、利用标段划分规避、肢解专业分包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以上情形,经核实后,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不进行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未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的,严格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凡中标本县建筑施工项目的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拨付农民工工资。
(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印发实施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