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18-06-15 09:10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省市关于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直部门、镇、村(社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被考核名单,在每年的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三条 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各级各部门明确一位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个下属单位,责任细化到个人。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进行制。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直部门及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辖区村(社区)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15分)

  1.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5分)

  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负责人。(5分)

  3.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5分)

  (二)公开内容(35分)

  1.认真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全面推进“五公开”和试点领域政务公开。负责保障的县政府门户网站动态类栏目每月更新数不少于4条、各部门承担的政务公开栏目按要求及时更新。(30分)

  2.及时更新和充实其他公开载体政务公开栏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三)公开形式(20分)

  1.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各类非涉密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2.结合工作需要,灵活采取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12345热线、显示屏或触摸屏、宣传册、公告栏、广播等载体进行政务公开。(10分)

  (四)公开时限(15分)

  1.对于主动公开内容,及时按《白河县基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期限公开内容。(10分)

  2.对于依申请公开内容,及时按《白河县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期限公开内容。(5分)

  (五)公开效果(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全面、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第八条 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90分以上):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良好(75~89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74分):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逐级评分上报。考核结果统一汇总至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考核小组。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前1个月下发考核通知,各单位应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做好迎考工作;

  (四)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一)作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的主要依据;

  (二)交由县政府,以一定权重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三)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自查和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白河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