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国土资源局 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8-31 10:11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国土资源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国土资源局 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gtzyj/2018-000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8〕006-国土局001 白国土资字〔2018〕159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8-31 10:11

各镇人民政府:

《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法制办审核通过、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国土资源局        白河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

抄送:发改局,审计局。                      档(二)


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26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可腾退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的管理。腾退复垦项目按指标使用方向主要分为搬迁腾退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具体类型由县国土局根据省市政策确定。

第三条  县国土局根据省市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相关政策,对全县腾退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分析。镇政府对复垦地块真实性、权利人信息及申报意愿真实性、复垦地块权属清晰、腾退补偿资金兑付真实性、复垦工程组织规范性、复垦工程真实性及质量负责。受托勘测设计单位对复垦地块面积准确性、与基础数据的协调性、规划设计的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与设计的一致性、工程记录准确性、费用支出规范性、变更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镇村要加大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政策宣传,在受理旧宅基地权利人的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申请时,要让权利人充分知晓和理解“一户一宅”、陕南移民避灾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腾退奖补标准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内容。

第五条  旧宅基地权利人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要求,自愿向所属村(居)委会申请腾退复垦其名下的旧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旧宅基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三)旧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如无法提供的由村委会统一出具情况说明。

上述资料由镇政府存档。

第六条 镇政府组织村(居)委会、旧宅基地权利人、相邻关系人和项目勘测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测和指界,与旧宅基地权利人签订腾退协议,并提交前期调查测绘成果如下: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由项目勘测设计单位提供);

(二)外业调查情况汇总表(由项目勘测设计单位提供);

(三)各腾退复垦点远近景对比照片(由项目勘测设计单位提供);

(四)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协议;

(五)镇村出具的拟申报复垦的旧宅基地及附属用地的权属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七条  镇政府将旧宅基地实物调查结果(重点是腾退总面积和补偿面积等)在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留影备查,相关公示结果需经镇、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镇政府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前期实物调查成果,并结合年度复垦目标任务向县发改局申报立项。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

第九条 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2013)》、《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1040-

20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2011)》及《陕西省土地整治工程新增耕地质量标准(试行)》规定的格式、范围和质量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条  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设计报告文本(内附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图册; 

(三)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预算书;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应充分结合项目区现状,科学、合理规划配套工程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满足周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项目设计经镇政府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后,报请县国土局进行审查。具体由镇政府提出审查申请,经县国土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工作由县国土局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上报,镇政府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工程施工及项目监理

第十三条  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第十四条  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严格执行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镇村按属地原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在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现场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 

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并针对施工实际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公正、有效地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单位在进驻项目区后须成立项目监理部,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监理工作应当参照《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T/T1042-2013)》及有关规定开展,全面履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沟通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部应当严格参照《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T/T1041-2013)》及有关规定,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查与检验,并分别做出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质量评定。

第十九条 因旧宅基地权利人放弃腾退复垦(由旧宅基地权利人提出放弃腾退复垦书面申请)、规划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镇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确需变更的,由镇政府委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按要求编制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变更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县国土局备案。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项目工期原则上控制在90天以内。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DT/T1013-2013)》规定进行。工程中间验收由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合同段验收由施工、监理和镇政府负责。

腾退复垦项目实行两级验收制度,由县国土局负责初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终验。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竣工报告等档案资料,工程项目完成后,镇政府向县审计局申请专项审计后向县国土局申请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完成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

(二)各单项工程具备生产功能并能正常运行;

(三)归档资料符合本细则要求及有关规定;

(四)土地权属清楚或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

(五)已经完成竣工决算与审计;

(六)已完成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

(七)管护责任主体已初步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进行项目初步验收请示;

(二)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监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项目竣工报告; 

(六)竣工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权属报告(权属未作调整的,由镇村出具情况说明); 

(九)自查验收意见(附验收人员签字);

(十)项目区面积复测报告(含新增耕地前后地类对比表);

(十一)竣工图和实测地籍图;(需委托第三方编制); 

(十二)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需委托第三方编制);

(十三)其他归档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初步验收组;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

(四)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五)向镇政府反馈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规定,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审计报告等进行,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面核查,其中复垦地块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国土局依据验收工作需要确定。验收组由县国土局有关人员以及农业、水利、财政等有关方面现职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人,且验收组成员不得是项目的参与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局应依据验收组的初步验收结论(由初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向镇政府出具项目初步验收意见,明确项目是否通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通过的,由县国土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未通过的,由县国土局责令进行整改,并按照本章规定重新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初步验收:

(一)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土地复垦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批复面积的;

(三)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四)未完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

(五)竣工资料不全,不能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情况的。  


第六章  项目管护及经营

第三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由镇政府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移交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应与项目区土地权属主体签订新增耕地交付和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新增耕地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应持续加大投入,确保新增耕地质量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防止新增耕地出现撂荒现象。

新增耕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严格加以保护和及时利用,严禁非农占用和破坏,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七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资金来源按照《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支出范围为: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代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项目原则上在合同中不约定拨付进度款,待项目通过镇政府自验后,拨付70%的工程施工费,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三)工程监理费,是指镇政府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四)奖补费用,是指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腾退户拆除旧宅基的奖补费用。具体奖补标准按《白河县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该费用在项目初验合格且在县政府网站、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搬迁办或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全额兑付给腾退户。

(五)竣工验收费,是指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工程复核费、工程验收费、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标识设定费等。

上述费用,除工程施工费和奖补费用外,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规定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县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由镇政府配合县国土局组织进行编制。待取得省市批文后,由涉及镇政府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