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17-02-22 17:16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引号 zfbmxzfb/2017-0007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2-22 17:16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与指挥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参照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县甚至全市、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各类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抢险救援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研究和技术引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的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公布实施。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办备案。
    (四)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应急预案。各乡镇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制定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文化体育活动、集会、庆典、节目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县应急委员会
    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相关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委员。
县应急委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二)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县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省市应急委做好本辖区内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县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县政府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安全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25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相应类型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指挥场所在牵头单位开设,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减。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根据相应的专项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建议等。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一般与有关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享有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在总指挥没有到达前,由事发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临时总指挥,直至总指挥到达。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为县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县应急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内。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相关的文、会、事,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白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县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参加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组成,县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建立专家咨询库,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处置应急专家组,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工作。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
    (二)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供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4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贯彻落实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乡镇级机构
    乡镇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配合省、市、县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各乡镇及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顺畅、配合有序、运转高效、措施有力、处置及时。
    3.1 预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在现有的气象、汛情、环保、地震、交通安全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切实作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县应急办要会同各乡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充分发挥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中的作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相关信息,发现险情及时报警。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漏报。
    县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和判断,对达到一般和较大预警级别的,依照各专项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报告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对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级处置”的原则,向县应急委报告并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提请市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
    3.1.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本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和事发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县应急委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3 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委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县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县应急委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并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立即做好适时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切实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县应急办有权按照市应急办或县应急委的要求,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所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都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办公室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县应急办(设县政府值班室,电话:7822154,传真:7821916)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现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发展趋势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及事态控制、事故处理情况;
    (五)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或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
    (六)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地方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都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虚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虚报、谎报。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向毗邻乡镇扩散的,当地乡镇在将情况首次向县应急办报告的同时,还要将有关情况向毗邻乡镇通报。毗邻乡镇要及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并随时保持与事发地乡镇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并肩作战。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变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级别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负有先行处置的第一责任,在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的同时,应当即刻作出如下先期处置:
    (一)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三)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严格保护现场;
    县应急办接到事发地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后,应当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汇总、分析、评估、判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和情况;
    (二)立即按照值班制度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委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和突发事件类型,将情况向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通报;
    (三)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办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
    (四)及时跟踪调度事发现场有关情况,采集、汇编相关信息,做好续报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采集、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据此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建议供县应急委决策。
     对提出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建议,县应急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应急委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3.2.3 应急响应
    (一)县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做出响应。
    3.2.4 扩大应急
    (一)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县应急委,请求支援。县应急委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向市应急办和外县请求支援。
    (二)如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市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给予支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县应急委提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委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待市应急委员会领导赶赴现场后,由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接替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应急委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县应急委提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待市应急委员会领导赶赴现场后,由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接替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应急委主要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县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全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有需要时,可请求市应急委领导赴场协助处理。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或相关部门报请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或部门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待县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由县应急委领导接替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办派员支持。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工作小组,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疾、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灾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或主责部门在县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派出的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县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2.7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3.2.8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各乡镇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应急办审核后,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县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所有部门、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理
    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一)各乡镇及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二)县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四)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五)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司法援助。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七)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实施。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上级红十字会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3.3.2 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各乡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应急委作出书面报告,乡镇和部门要按照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切实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评估,县应急办要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向市应急办上报 。
    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各乡镇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国家和省、市援助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通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各乡镇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应急保障
   县政府和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范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1 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重大动物疫情、地质灾害、矿山救护、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4.1.2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1.3 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4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县应急办和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4.2 财力保障
    4.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政府请求,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
    4.3.1 县计划局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管理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物等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县盐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应急委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3.2 县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3.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4.5.2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3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各乡镇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车辆运输秩序和县乡村道路畅通的保障工作;公路段负责316国道公路的安全畅通保障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6.2 公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3县各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4.7.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乡镇政府和村(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开展治安联防,群防群治,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4.7.3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4.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要在避难所沿途设立显著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质。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9 人员防护
    4.9.1 各乡镇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9.2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通信保障
    4.10.1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台、广电网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确保通信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畅。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10.2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3 应急救援现场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驻地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1 公共设施
    4.11.1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2 科技支撑
    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文化、广电、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局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县教育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应急常识教育;县人劳局要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各乡镇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村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各乡镇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确定1名应急信息报送员,及时把应急管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贯彻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县政府审批。
    县应急办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白河段发生超过50年一遇特大洪水;县境内其它主要河流发生超过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3条以上河流同时发生超50年一遇的洪水;
    2、洪水造成铁路、公路主干线和汉江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大、中型水库溃坝或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4、县境内发生特大干旱或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白河段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
    2、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过50—100年一遇的洪水;
    3、防洪堤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4、一次死亡、失踪10—29人的山洪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公路主干线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省内外多个县(市、区)发生影响我县的严重洪涝灾害;
    7、省内外多个县(市、区)发生影响我县的严重干旱;
    8、本县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白河段发生超过10—20年一遇洪水,或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过20—50年一遇的洪水;
    2、一次死亡、失踪4—9人的山洪灾害;
    3、防洪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县境内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本县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县境内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汉江白河段发生超过1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过10—20年一遇的洪水;
    2、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3、县境内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强龙卷风、强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县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毗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连阴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浓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公路主干线、重点县乡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重要供电线路中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全县境内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因气象灾害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公路主干线、重要县乡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下的。重要供电线路中断12小时以下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全县境内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的。
    2、因气象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本县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县内5.0—6.9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地区6.5级以上,对我县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4、县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县内4.0—4.9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县内的4.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下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
    2、造成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县范围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在全县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县内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县的有害生物在县内点状发生,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和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个乡镇以上暴发流行,对该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县外大面积火场距县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较大森林火灾;
    5、需要市支援的较大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小时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出动武警部队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县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汉江干线航道发生非正常断航24小时以上;
    6、多个乡镇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9、城区内大面积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汉江干线非正常断航24小时以内;
    6、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中断;
    8、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汉江航道非正常性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的事故;
    6、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汉江航道非正常性断航6小时以内;
    6、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因贮运危险化学品不当、开矿、毒鱼、人为投毒造成县城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使供水中断的不安全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大面积污染,或县城或集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0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群众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辖区内河流污染的事故,或因开矿、毒鱼、人为投毒造成乡村集中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设施范围内人口饮水安全事件;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较大影响的事件;
    5、其它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辖区内河流一定程度污染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影响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区、市),在我县发现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县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县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毗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且波及我县的;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且波及我县的;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邻县流行,疫情波及我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县内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现动物间鼠疫流行,疫情波及3个及以上行政村或波及临近县,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发生腺鼠疫病例5例以内;
    2、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疫病例病例数超过10例;
    3、发生或发现首例霍乱病例;
    4、乙、丙类传染病暴发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或有3例以下死亡病例报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在100例以下,但有死亡病例报告;
    6、发生或发现高危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同一原因的10人以上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暴发,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报告;
    8、我县发生严重危害群众饮食安全的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且有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5人以下)报告;
    10、我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但无死亡病例报告;
    11、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受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有5例以下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13、发生HIV职业暴露事件;
    14、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在一个潜伏期内病倒数未超过10例;
    2、乙、丙类传染病暴发在我县局部点状暴发,波及到全县,无死亡病例报告;
    3、在县境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以下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5、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暴发,病例数在10例及以下,无死亡报告病例;
    6、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乡镇以上,给消费饮食带来严重危害;或一次食物中毒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不良反应,但无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受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下,但无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我县出现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市、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严重影响我县的;
    3、动物爆发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规定的其它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县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影响我县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影响我县的;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市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涉及我县的;
    6、国家规定的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入重大疫病范畴的疫病暴发流行。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县内暴发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
    2、一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个疫点9头以上12头以下病畜、2个疫点7头以上10头以下病畜或3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
    3、二、三类疫病在一个潜伏期内有5个乡或者3个以上连片乡镇发生疫情;
    4、在疫点内发病种猪25—50头或者商品猪150—300头;
    5、奶牛5—10头或者肉牛及其它牛25—50头;
    6、羊150—300只,父母代种禽500—1000只或者商品代禽5000—10000只。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一类病在7天内发生1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2个疫点6头以下病畜;
    2、二、三类疫病在1个月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
    3、在疫点内发病种猪10—25头或者商品猪50—150头;
    4、奶牛1—5头或者肉牛及其它牛5—25头;
    6、羊25—150只,父母代种禽50—500只或者商品代禽200—5000只。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国道、县城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校内聚焦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行业和区域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服刑(在押)人员出现行凶、袭警、暴狱、集体哄监、劫持人质、抢夺武器、投毒、纵火、围攻、冲击监狱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9、出现大范围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到市的非法集会和非正常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焦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焦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大范围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以上、1000人以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事件,或30人以上到市、20人以上到省、5人以上进京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的非正常上访或发生极端行为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3人以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一般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以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事件;
    2、参与人数50人以下,或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境内非法组织或人员在境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涉及范围在5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严重影响我县,以及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上报上级政府的特殊情况;
    2、在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严重影响我县的;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影响我县的;
    2、较大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影响我县的;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在县内大面积暴发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发市场波动,造成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紧缺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在县内因疫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发市场波动,造成部分乡镇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紧缺的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民生设施的;
    2、暴力劫持船泊、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4、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县内发生的劫持船泊、汽车等或县内船舶或汽车在辖区外被劫持的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5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涉及我县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 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500克以上1000克以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在公共场所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非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手段残忍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或在学校、党政机关、居民小区内发生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性案件;
    2、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盗窃财物的价值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案值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下、200万以下制贩假币案件。
    4、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的案件;
    5、伤害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干部的案件;
    6、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或有公安民警伤亡的案件;
    7、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的案件;
    8、拐卖妇女儿童5人以上的案件;
    9、其它较大的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造成2人以下伤亡的刑事案件;
    2、抢劫现金5万元以下或抢劫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下的刑事案件;
    3、案值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4、制贩毒品在5千克以下的案件,或走私易制毒化学物品在500千克以下的案件;
    5、拐卖妇女儿童5人以下的案件;
    6、其它一般性刑事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上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