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12 14:49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rsj--gfxwj2-2016-001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6〕002——人社局001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3-12 14:4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0日

白河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文件规定,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和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参照《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县人才交流中心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职责:
    (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发布平台,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三)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及见习人员见习情况的检查和鉴定;
    (四)管理和拨付就业见习经费,办理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四条 见习单位包括县域(含飞地经济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见习单位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一)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二)制定单位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三)确定就业见习岗位,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四)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
    (五)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第六条 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七条 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并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八条 凡参加我县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应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备案,具体程序为:见习单位向县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见习岗位需求,经县人社局同意后列入全县就业见习计划,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安排毕业生到岗见习。
    第四章 见习毕业生
    第九条 我县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白河生源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备案。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见习人员向县人才交流中心递交就业见习申请,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人才交流中心对审核合格人员根据其所学专业安排或推荐见习单位;
    (三)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格式见附件一),开展就业见习;
    (四)见习期满,县人才交流中心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做出见习鉴定(表样见附件二),鉴定合格的,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人员自主联系见习单位的,应提前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告备案,并按上述相应程序办理,未提前报备自行开展见习的,县人才交流中心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期间,县人社局从就业资金中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以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应服从见习单位管理,遵守见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到岗见习。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报经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意,可终止该见习生的见习活动:
    (一)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见习的情形。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 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八条 在县内企事业单位中积极培育发展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供可靠平台和稳定支持。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
    (二)申请单位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登记的证照复印件,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和见习岗位设置方案;
    (三)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相关情况;
    (四)县人社局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