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2-10 09:12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xzfbwj-2013-014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3〕122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12-10 09:1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决策,风险控制、严格审批,全程监管、循环发展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发改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审查和审批、项目上报和转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全县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按权限进行项目招标方案审批和组织项目验收,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并通报情况。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与县发改部门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拨付、监管和依法实施财务监督,项目支出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实施预算和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所涉及各环节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项目库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进入县发改部门项目储备库,并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在项目库中遴选;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相关前期审批、业务指导、工程监督和管理;负责本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依法受理并查处本行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企业违法行为。
    (六)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主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中标企业按合同履行义务;每月定期向县发改、财政、统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年度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增减的,应当于当年第二季度末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审定。未经县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增减投资计划。
    第六条  项目遵循“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和监管的程序依次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投标、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环节。
    第七条  申报中、省、市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拟定申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项目申报、批复情况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送县发改部门备案。项目获批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一般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项目预算编制、招标方案报批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编报和审批严格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预算文本应当委托相应资质机构编制并依次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审批首先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县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分别向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县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经审查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列入中、省、市各类专项规划或经县政府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查。
    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备案制和核准制要求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编制和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严格按照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凡是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可以按照遴选择优的原则公开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专题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项目招标方案原则上作为项目可研报告的必备内容合并编报,也可以单独报送。向中、省、市申报争取的项目,按要求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方案批复复印件送县发改部门备案;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审批以外的向上级争取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县发改部门审批。
    (三)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应当按规定要求在省发改委指定媒介公布,同时在《白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合同,除按规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执行外,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内容执行,合同中应当约定付款方式、付款进度、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层层转包项目等专用条款。
    第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专题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设计和超投资,确需变更和增加投资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如有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监理单位认可,形成变更图纸和变更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审核认定后再申请调整概算。调整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中标企业履行合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延误工期或者不能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首先由施工企业申请项目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决算等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再报项目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项目涉及质量、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县本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初验或验收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专题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程款预付、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预留等均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竣工验收和结算程序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县监察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完善项目后评价工作机制,对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列入企业不良档案,录入全国相关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企业串通投标的;
    (二)中标企业虚增投资的;
    (三)中标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延工期的;
    (四)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项目不能完工的;
    (五)中标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层层转包项目工程的;
    (六)中标企业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中标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串通变更设计,虚增投资的;
    (三)与项目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导致项目概算不足或者投资虚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和调整概算的;
    (三)未按照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实施项目招标的;
    (四)施工企业层层转包项目不予制止或不予上报处理的;
    (五)不履行职责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的;
    (六)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部门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项目审批的;
    (二)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
    (三)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未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四)质量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项目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评审人员在项目评审或评标过程中未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泄露保密资料或者招标标底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