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11 16:19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zfwj-2013-005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3)53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6-11 16:1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白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4

白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与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管理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机制,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公安、住建、卫生、财政、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受助人员乘车返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救助安置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章   

第四条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县民政局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

  (一)开展街头引导救助和救助宣传,对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有效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和保护。

  (二)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和工作实效。

(三)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四)依据临时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接(送)回求助对象并妥善安置。对查无着落的救助对象,由救助机构交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

(五)在县城主要区域和路段、路口设置引导牌,公布求助电话。完善救助工作设施设备。依托社区平台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分片区聘请经验丰富的社区人员担任社区救助员,保证救助无盲区。

(六)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妇女救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流浪人员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强行索取讨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对群众举报或发现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民警应及时将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和保护。对流浪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护送返乡工作。

(二)在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执勤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精神病人的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三)加强对街头等流浪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

第七条  县住建局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第八条  县卫生局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不得拒收。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救助机构建设经费、医疗救治经贯及救助工作各项经费的落实。

(一)建立救助机构经费财务预算增长机制,根据救助量逐年增加经费预算。

(二)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县妇联会负责协助县民政局做好街头流浪妇女救助保护、疏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残联负责做好接头流浪残疾人的救助管理,协助民政局等部门做好精神病人、残疾人救治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居民群众或社区救助员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直接拨打110举报。110指挥中心指派干警进行处理。县公安、住建等部门在街头巡逻时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包括智障人员),公安民警、住建及社区救助员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措施。

第十三条  救助管理机构实行街头巡查和引导救助,对由公安、住建等部门护送到医疗机构的流浪病人进行确认,对自行来站或者由公安、住建等部门护送来站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第十四条  畅通求助人员返乡渠道,及时帮助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对无行为能力的求助人员,经核实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或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查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病人、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经治疗病情稳定的交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平台,对已查明家庭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残疾人、流浪精神病人等,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通知其流出地政府接回,对工作不力,造成二次流浪的流出地部门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