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首例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时间:2016-06-16 10:03作者:江乾坤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社区矫正人员苗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苗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县首例撤销缓刑执行实体刑的案件。
    罪犯苗某于2015年11月19日因妨害公务罪被白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自2015年12月21日入矫以来,苗某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多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经司法所多次教育、警示仍不悔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白河县司法局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撤销苗某的缓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白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撤销罪犯苗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的刑事裁定。公安机关对苗某实施了逮捕,目前已交县看守所羁押。
    本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也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警醒全体社区矫正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