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推进我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是我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一是制定过程科学民主。该《办法》制定过程是一个集中多方智慧,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在制定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充分采纳收集意见。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委室、县纪委、县委相关部门, “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同时,召开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了使《办法》更加符合我县情实际,更具操作性,县人大常委会又专门召开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对《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反复推敲、修改完善。随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改完善的《办法》报请县委审议,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提交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该《办法》八易其稿,最终审议通过。
二是重大事项界定明晰。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认识不到位、界定不清楚、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形成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化弱化”的局面,让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重要的法定职权难以“落地”,极大地制约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究竟哪些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该《办法》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讲,就是凡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比如:区域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等重大决策出台前,都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又分为议而必决的事项、议而可决的事项以及报告备案的事项,共计35项。
三是百姓参与决策过程。该《办法》的实施,为老百姓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开启了一扇大门。该《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研究重大事项过程中,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四是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在重大事项范围界定和行权程序上,坚持依法有据,法理依据充分、严格,在具体操作上,坚持简便可行,便于操作,易于执行。
五是越权决定,人大依法可撤销。为保证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该《办法》规定,对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越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