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出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4-10-30 00:00作者:何君 程文国来源:本站原创

2012311日,茅坪镇张某经村支书介绍到某民营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2400元干勤杂。515日中午,工地爆破作业,张某与其他两名工友在避险中被飞石击中左小腿部位,致使小腿骨断裂。随即被送到县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胫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多发骨折”。先后在县医院及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2013424日,张某向县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3815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某在某公司新建的生产线项目工地务工”为依据,裁决双方自2012311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于2013821日向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与张某间不形成任何事实劳动关系。

201391日,张某来到茅坪司法所,以贫困伤残为由申请给予法律援助,我所工作人员积极审核材料,多处调查取证,速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县法援中心立即指派县茅坪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对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仲裁及其仲裁不服的一审诉讼。

我站工作人员,积极调查张某身份信息及工作关系证明、向其工友调查有关情况、收集医院治疗资料,并对公司企业登记情况做了详细了解。经两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20131030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张某再次找到某公司解决劳动争议,某公司不予理会,2013123日张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某公司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20131212日,县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不能立案,决定不予受理。在绝望中张某以现身体受到伤残且为贫困农民工为由,再次来到我所中申请在仲裁中给予法律援助。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茅坪工作站简化援助申请程序,立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张某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过了申请时效,不予认定。后我所工作人员带其到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复议决定后应进行工伤认定受理。201437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带其到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张某的劳动能力伤残被评定为八级。但是某公司对此仍然不服,双方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再次发生争议,2014813日张某向县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我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某公司代理人协商调解,后经多方努力,2014910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仲裁委予以确认,某公司除支付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保险待遇11万元(三日内付清),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再重新给张某安排适当的工作,实行同工同酬,其余保险待遇不便,该案办理终结。

近年来,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伤劳动争议事件不断增多,致使农民工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农民始终处于社会最低阶层,他们的生活工作环境差、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最淡薄,这些不利因素决定了农民工在权益保障上与城里人相比属于弱势群体,间接导致了农民工维权的艰难。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类问题,我们司法干警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组织培训、典型案件宣传等途径,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工会意识、维权能力、技术技能和安全知识,保证农民工平等就业,有意识、有途径、有能力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应积极参与个案或集团案件的调处工作,及时解决劳务纠纷,妥善处理劳务侵权案件,帮助农民工讨回公道,为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