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 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4】130号)文件精神,我县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六个方面从政策上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增加了缴费档次。将原来的100元至1000元和1500元11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增加了2000元的缴费档次。
二、提高了财政补贴的标准。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财政补贴均有提高。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档次补 贴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原标准 |
30 |
30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80 |
|
现标准 |
30 |
30 |
40 |
45 |
60 |
65 |
70 |
75 |
85 |
100 |
150 |
200 |
三、首次建立了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其中省级补助400元,市、县补助400元。
四、建立基础养老金随年龄梯次增长机制。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5元;70-79周岁的,每月75元;80-89周岁的,每月85元;90-99周岁的,每月95元;100周岁以上的,每月105元。
五、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在核定的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六、建立了市级补助制度。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丧葬费补助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的资金,以及基础养老金随年龄梯次增长和多缴多得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财政均按1:9的比例分担。
此办法调整和完善已于2014年12月19日以(白政办发{2014}146号)文件下发到各镇及相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