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

时间:2025-02-18 10:58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
索引号 dqbmxcl/2025-0003 公开目录: 残疾人各类项目公开、服务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县残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2-18 1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二、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四、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一定范围适时公布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劳动监察,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七、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县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一年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提供给税务机关。

     八、符合国家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企业职工数等情况。

     九、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