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杨XX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
索引号 | zfbmbhxzrzyj/2024-021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自然监决字〔2024〕第7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1-08 17:01 |
被处罚人:杨XX,男,57岁,612430XXXXXXXX1611,汉族,家庭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村。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非法开采石英石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8月20日在白河县卡子镇卡子社区四组(小地名:阴坡)处开采石英石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核查记录、开采石英石矿现场照片。
2.当事人和旁证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白自然监告字〔2024〕第7号),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4号)之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你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元。
3.对你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82元(2820元×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再兵、陈家富
电 话:0915-7826102
地 址: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69号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