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开放、高效的大市场,按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白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县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对照清理。
本次清理在2023年7月县政府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后,对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按照“谁制定(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制定(起草)单位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排查,梳理出本单位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为重点,经反复研究,按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对不符合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需要继续适用的进行废止,对因上位依据发生变化或是已按照修订程序进行修订完善的进行修订。决定继续有效的文件31件(“三统一”登记的部门文件9件),废止文件1件,修订完善文件1件。
对需要修订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照《白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完成修订工作,并重新发布实施,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各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印发要求,落实好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三统一”登记和有效期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建设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1.白河县继续保留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白河县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白河县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原文PDF:白政办发〔2024〕17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