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以托促振 向养而生”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dqbmxcl/2024-0010 | 公开目录: | 残疾人各类项目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残联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7-25 09:17 |
“以托促振 向养而生”照护服务项目
实 施 方 案
党的生命力在于紧密联系群众,不断深入服务群众。为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服务于乡村振兴,县残联坚持党建引领,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创新“以托促振 向养而生”照护服务项目(党建+阳光托养)党建品牌,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目标任务,通过融入和强化党性修养、政策理论和照护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实施托养照护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造一支富有爱心、专业高效、善作善成的“支部+公司”服务团队,创新“党建+阳光托养”品牌,引导广大残疾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统筹和呼吁更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党建+阳光托养”项目主体
1.县残联(购买主体):组织开展党的理论政策知识、托养照护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和扶残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监督和落实托养照护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社会机构(承接主体):富有爱心、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一定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经历;依法建立、合法运营,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相关准入标准。
机构承接的托养服务类型应符合中国残联《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以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有关规定。
三、“党建+阳光托养”项目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白河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白河县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
已经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卫生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以上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含4项)以上无法自主完成的残疾人,方可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四、“党建+阳光托养”项目资金来源
中省项目资金。
五、“党建+阳光托养”项目标准
寄宿制托养服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6000元,每服务3个月为1人次;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4000元,每服务3个月为1人次;
居家托养服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2500元,每服务6个月为1人次,服务次数为18次。
六、“党建+阳光托养”项目内容
(一)强化“党建+阳光托养”队伍管理
依托党的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通过融入和强化党性修养、政策理论和照护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富有爱心、专业高效、善作善成的“支部+公司”服务团队,实现“党建+阳光托养”项目品牌助残爱心化、管理网格化、服务精细化、绩效满意化“四化”目标。
(二)“党建+阳光托养”项目服务内容
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机构)
1.生活照料和护理:个人生活护理、卫生清洁、膳食服务、理发等照料服务。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4.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5.运动功能训练。
居家服务
1.生活照料和护理:个人生活护理、卫生清洁、膳食服务、家电维修、上门理发等居家照料服务。
2.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3.运动功能训练和职业康复。
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本方案提供服务的目录。
七、“党建+阳光托养”项目实施程序
1.结合实际确定承接主体。县残联结合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的有关数据,准确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可承接服务机构的基本状况,委托第三方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符合要求的承接主体。
2.组织采购并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接机构。确定承接机构后,参照《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等条款。
3.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承接机构按照《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尽职尽责开展服务。随时接受县残联对项目的督导检查和对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在项目终结后进行全面自查。
八、工作要求
1.认真摸底核实。各镇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急需、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摸底核实,严格审查提供有寄宿制托养和居家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名单,于8月5前报送县残联(联系人:王少娣 7821638)。
2.细化服务方案。县残联对各镇提供的拟托养服务对象名单审核后,通知政府采购确定的承接主体开展评估,精准确定服务对象,细化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计划和个体服务方案。
3.确保服务成效。县残联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等条款。“支部+公司”组织开展党的理论政策知识、托养照护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和扶残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支精细化、专业型的高素质服务团队,更好服务于残疾人。承接主体对开展的服务内容、时长、现场满意度等,形成详细的服务记录,建立完整的纸质、电子、文字和入户出户时间、服务影像档案资料。确保服务成效和服务满意度。县残联将督促承接主体逐人规范建立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册(服务手册)、一人一卡(标识卡)、一人一档,在服务结束后,及时报送县残联申请检查验收。
4.健全工作机制。托养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残联镇村(社区)各负其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管的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强化准入、服务、督导、整改、评估、验收监管,公开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县残联将加强与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各镇及服务机构的协调沟通,各镇和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好托养项目,让残疾人满意。
5.强化总结宣传。各镇要善于挖掘托养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形成经验材料及时报送县残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主动回应残疾人关切,引导社会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