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白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白河县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书院北路(体育场外)
保护等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13701.54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相应距离为界,东:自北向南115.86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南:自东向西南27.53米,转向西87.66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西:自南向北21.93米,以本宗地边线为界,再向北81.54米,以自围墙边线为界;北:自西向东126.22米,以自围墙边线为界。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展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等纪念设施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相关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白河县烈士陵园宗地图
白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8日